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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5月,赖某在潘某经营的餐饮店消费。餐后,赖某在某APP上发布了几篇关于该店用餐的笔记,其中不乏“牛肉明显很多筋,吃起来更是很难嚼”“上菜很慢,其次性价比很低,等了45分才上齐”等差评,同时也有“这里拍照确实很好看,奶油韩系风,空间还挺大的,能坐的座位很多”等用餐环境的好评。潘某发现后,认为赖某的行为侵犯其店铺名誉权,故要求赖某停止侵害,赔偿损失并发文道歉。
清远市清城法院审理认为,商家作为经营者从事商业行为,应当接受公众舆论和消费者的严格监督,对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,不能苛求所有消费者的评价绝对精准、不带主观情绪,也不能要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,更不能简单地将“差评”和名誉权侵权划等号。赖某的评论尚未达到对涉案餐饮店侮辱、诽谤的程度,并无故意扭曲事实,侮辱、诽谤原告的行为,故赖某的网络评价行为不构成侵权,对潘某主张赖某立即停止侵害、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,均不予支持。
(文/记者:魏丽娜 通讯员黄慧航)
来源:广州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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